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2-2701-2024-0001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4-03-12
  • 标    题: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福州市五城区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发改价格〔2024〕15号
  • 发布日期:2024-03-14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福州市五城区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榕发改价格〔2024〕15号
来源:发改委 时间:2024-03-14 15:30

各燃气企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82号)》,福建省发改委《关于调整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印尼合同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闽发改运行〔2022〕54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立健全我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工作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23〕503号)精神,以及《福州市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规定,为积极稳妥理顺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有序疏导缓解居民气价倒挂现象,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相应调整福州市五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下同)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价格

  福州市五城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第一阶梯销售价格由现行3.16元/立方米调整为3.61元/立方米。各阶梯气价仍按1:1.2:1.5的比例相应调整。

  二、困难群体用气优惠措施

  为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水平,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等人员家庭,用气价格仍按原标准3.16元/立方米执行。

  三、调整时间

  自2024年4月12日起执行。

  四、相关要求

  各燃气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认真做好抄表、清算衔接和价费公示,积极受理困难群众优惠减免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全力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

  五、福清市、闽侯县可参照执行。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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