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02-2701-2021-00015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1-03-02
- 标 题: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发改价格〔2021〕7号
- 发布日期:2021-03-04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发改局、国网福州电力有限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各供气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2020]129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21]107号)要求,现就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各地各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对供水供电供气行业各环节的收费、接入工程费用及其他各类收费进行全面清理。现行列入《福建省定价目录》管理的水、气建设安装费,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从2021年3月1日起,《通知》规定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全部取消。
二、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对于可保留的收费行为和收费项目,应按照《通知》的要求进行规范。对列入《福建省定价目录》的收费要从严监管;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要执行明码标价,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政策依据等,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各相关企业要深刻认识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领会《通知》精神,切实提高思想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落细落实各项工作。
(二)落实责任。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明确部门分工,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本地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清理规范工作。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把清理规范工作作为年度重要任务,指定专人专班具体负责,对企业本部及所有分、子公司,关联控股公司,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等的相关收费进行自查自纠,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
(三)加强宣传。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和企业,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1、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21]107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2020]129号)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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