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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中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函》(闽价费[2018]201号)转发给你,请遵照执行。
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贯彻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榕价费[2015]12号)要求,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制度,按时向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和年度收费情况,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窗口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价格监督电话12358,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州市物价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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