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02-2701-2018-00114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8-07-02
- 标 题: 福州市物价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普通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的函
- 发文字号: 榕发改价格﹝2018﹞103号
- 发布日期:2018-07-06
- 有 效 性: 有效
市交通委: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普通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闽价费[2018]121号)转发给你,请遵照执行。
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贯彻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榕价费[2015]12号)要求,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制度,按时向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和年度收费情况,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窗口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价格监督电话12358,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州市物价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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