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02-2701-2018-00048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8-03-23
- 标 题: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发放2018年第1期价格补贴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发改价格〔2018〕33号
- 发布日期:2018-03-26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发改局(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榕政综[2017]75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发放2018年第1期价格补贴(2018年2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统计局福州调查队提供的数据,2018年2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达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2月份全市CPI同比上涨2.8%,食品类消费价格同比上涨7.2%,应发放价格补贴每人70元。据此测算,应发放2018年2月价格补贴共计6895490元,受益人数98507人,其中失业保险基金支出495880元(用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市级财政支出1776355元(用于五城区金额974190元,补助闽清、永泰和罗源共802165元)、县级财政支出4623255元。(详见附表)
请各县(市)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做好价格补贴发放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全市2018年第1期联动机制价格补贴明细表
福州市物价局
2018年3月23日
附件
全市2018年第1期联动机制价格补贴明细表
年度:2018年
|
2月 |
全市CPI |
2.8% |
全市食品指数 |
7.2% |
补贴标准(元/人) |
70 |
全市受益人数(人) |
98507 |
全市补贴金额(元) |
6895490 |
其中:?失业保险基金 |
495880 |
?市级财政支付 |
1776355 |
?县级财政支付 |
4623255 |
长乐区 |
817950 |
福清市 |
1191190 |
连江县 |
816270 |
闽侯县 |
995680 |
闽清县 |
216720 |
罗源县 |
280735 |
永泰县 |
304710 |
备注:市级财政支付中包括承担闽清、永泰和罗源支付金额的50%,闽清、永泰和罗源支付金额已剔除市级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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