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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经济专业等11项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价费[2017]3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物价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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