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02-2701-2016-00237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6-12-16
- 标 题: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马尾区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发改价格〔2016〕225号
- 发布日期:2016-12-16
- 有 效 性: 有效
马尾区发改局(物价局):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5]36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闽价商[2014]156号)精神,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相关程序,现将马尾区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分类及收费标准:
污水处理费分为民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桑拿、洗车、足浴、纯净水业)和其他行业用水(除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外的所有用水)三类,收费标准由现行0.80元/吨调整为民用水0.95元/吨,特种行业用水1.80元/吨、其他行业用水1.40元/吨。
二、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1、对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计量水价,第一阶梯水量为18(含)吨/月.户以内用水量,第二阶梯水量为19-29(含)吨/月.户用水量部分,第三阶梯水量为30吨/月.户以上用水量部分,基础价格为1.66元/吨,阶梯水价比例为1:1.5:3。
2、对确因家庭人口众多(五口人及以上)的,可持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居住证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确认后,按每增加1人用水量增加4吨,每户最高月增加水量不超过20吨的标准调整分档水量。
3、对多户共用一表的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执行合表价格,合表价格按基础水价1.1倍执行。
三、几点要求:
1、阶梯水价中超过基础水价部分的加价收入、合表用户的加价收入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改造的资金补助。
2、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落实“一户一表”改造步伐,全面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
3、要督促供水企业采取具体措施,积极落实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进一步提高用水质量和服务水平,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认真做好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
4、建议提请区政府统筹考虑,适当增加低收入家庭补贴,避免因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对低收入家庭生活造成影响。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福州市物价局
201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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