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02-2701-2015-00142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5-08-12
- 标 题: 关于调整福州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价费〔2015〕41号
- 发布日期:2015-08-12
- 有 效 性: 有效
市属幼儿园、 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1]213号)及 《关于调整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5]283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公办幼儿园办学质量,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市公办幼儿园等级和拨款性质不同,分类别调整保育教育费(含管理费、杂支费),具体见附表。
二、保育教育费在一个学年内必须统一按月或统一按学期收取,不得同时采取两种方法收取。其他有关事项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1]213号)执行。
三、各收费单位应认真按照“阳光收费”的各项要求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从2015年秋季开始不分幼儿园入园时间统一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福州市物价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教育局
2015年8月12日
附件
福州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生月
等级 |
经费来源 |
保育教育费 | |
简 托 |
半 托 | ||
省级示范性 |
财政核拨 |
430 |
560 |
财政核补 |
490 |
640 | |
自收自支 |
560 |
720 | |
市级示范性 |
财政核拨 |
350 |
430 |
财政核补 |
400 |
490 | |
自收自支 |
490 |
600 | |
县级示范性 |
财政核拨 |
330 |
390 |
财政核补 |
380 |
440 | |
自收自支 |
460 |
530 | |
普通幼儿园 |
财政核拨 |
300 |
360 |
财政核补 |
340 |
420 | |
自收自支 |
420 |
500 |
备注:小小班收费标准在上述同类型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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