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2-0600-2017-00259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7-12-15
  • 标    题: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景区价格行为信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发改价格〔2017〕228号
  • 发布日期:2017-12-18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景区价格行为信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榕发改价格〔2017〕228号
来源: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17-12-18 09:44

    

  市建委、市园林局、市民宗局、市文广新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发改(物价)局,各有关景区: 

      现将《福州市景区价格行为信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物价局 

  20171215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景区价格行为信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信用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福州市物价局价格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景区门票及景区相关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景区是指各类对外开放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红色旅游景区、人文景观(含文物古迹、宗教场所、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各类公园(含动物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以及商业性投资建设并经营的游览场所。 

  第四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景区及相关服务价格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景区及相关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价格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旅游服务。 

  第六条 景区及相关服务价格信用行为分为价格守信行为和价格失信行为。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守信行为,是指经营者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无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失信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政策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下列行为是价格失信行为: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四)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成本监审调查、价格监测、价格认定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行为。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一个月内提高景区门票价格和景区内交通运输等重要服务价格。 

  未经批准设置园中园门票。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不按规定落实价格优惠政策。 

  景区内其他各类服务收费项目强制与门票捆绑销售。 

  景区区别境内和境外游客、本地和外地游客等设置歧视性门票价格。 

  十一对作出的价格承诺不履行或不有效履行的行为。 

  十二经营者拒绝签订价格信用承诺书或不履行价格信用承诺书的行为。 

  十三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政策的行为。 

  第九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福州市物价局价格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景区及相关服务价格信用行为认定、价格信用等级管理和奖惩管理工作。及时将已经认定的价格失信信息报送至同级信用信息机构指定的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被列入严重价格失信行为,五年内不得提高门票价格。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福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1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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