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2-1400-2017-0017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7-08-14
  • 标    题: 福州市物价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发放2017年中秋节节日食品券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发改价格〔2017〕154号
  • 发布日期:2017-08-14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物价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发放2017年中秋节节日食品券的通知
榕发改价格〔2017〕154号
来源: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17-08-14 00:00

福州民天实业有限公司、福州市禾盛粮油食品连锁有限公司: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4]139号)和《福州市物价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节日食品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榕价[2013]32号)的规定精神,现将2017年中秋节节日食品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秋节节日食品券面值500元。主要用于购买粮油、生鲜食品、调味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中秋节节日食品券设定使用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规定期限内在两家公司各个门店均可使用。节日食品券由市物价局监制,两家公司负责制作并承担制作及相关费用。

二、两家公司应承诺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备足货源,足量供应指定品种的主副食品;

2、保证对节日食品券供应商品的价格与日常售价一致,不得故意针对性抬高售价;

3、保证供应的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商品质量,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4、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和便民利民的供应原则,对上门领取商品的服务对象要和蔼热情接待,对行动不便的特殊困难人员和偏远地区的人员,应组织人员送货上门;

5、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督,定期报送主要供应商品价格信息。

三、节日食品券的发放对象:包括特困人员(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以2017年9月份市民政局登记在册的名单为准。

四、节日食品券资金结算: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提供的人数核拨资金至市物价局,市物价局采用按月结算的方式拨付。两家公司应在每月5日前统计报送上月使用金额,并提交相关账目材料。

特此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民政局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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