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索 引 号: FZ00134-0100-2009-0000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物价局
- 成文日期: 2009-07-27
- 标 题: 关于液化气价格管理问题的批复
- 发文字号: 榕价工字[2001]47号
- 发布日期: 2009-07-27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液化气价格管理问题的批复
榕价工字[2001]47号
来源:福州市物价局
时间:2009-07-27 08:08
闽清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液化气价格管理问题的请示》(梅价[2001]57号)悉。省物价局按照《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改革政府审批、审核制度和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效能[2000]4号)规定,公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中无《福建省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闽价[93]公字66号),我委以榕价[2001]6号文通知中,也废止了与闽价[93]公字66号文配套的榕价工字[1993]19号文。
目前你县液化气零售价格的制定,可根据《价格法》及《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调查测算社会平均销售成本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合理制定液化气零售价格。
此复。
你局《关于液化气价格管理问题的请示》(梅价[2001]57号)悉。省物价局按照《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改革政府审批、审核制度和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效能[2000]4号)规定,公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中无《福建省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闽价[93]公字66号),我委以榕价[2001]6号文通知中,也废止了与闽价[93]公字66号文配套的榕价工字[1993]19号文。
目前你县液化气零售价格的制定,可根据《价格法》及《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调查测算社会平均销售成本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合理制定液化气零售价格。
此复。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