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02-1200-2019-00126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9-10-18
- 标 题: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红庙岭二期供水扩容改造工程节能审查的意见
- 发文字号: 榕发改审批〔2019〕154号
- 发布日期:2019-10-25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你司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查红庙岭二期供水扩容改造工程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榕水司〔2019〕280号)及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和《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榕节能办〔2018〕11号)要求,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红庙岭二期供水扩容改造工程节能报告(项目代码:2018-350111-76-01-065686)。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能源消耗种类主要为电力,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2064.95吨标准煤(当量值)。年电力消费量1680.19万千瓦时。
三、请项目单位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内容,严格设备选配,加强节能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完善能源管理体系,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四、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单位应自行对本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我委将酌情开展现场抽查。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五、请晋安区发改局、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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