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2-1200-2017-0019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7-09-20
  • 标    题: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做好水价和污水、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发改价格〔2017〕178号
  • 发布日期:2017-09-25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做好水价和污水、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通知
榕发改价格〔2017〕178号
来源: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17-09-25 16:03

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福州市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榕政综[2017]1736号),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做好水价和污水、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通知》(闽价商[2017]235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水价和污水、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贯彻落实《福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榕政综[2015]390号),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非居民用水单位用水定额或计划用水量,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各县(市)区要结合日常自来水价格管理,积极配套推进计价方式改革,并合理安排工作进程,确保2020年底前全面落实到位。

二、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或单位名单,在2017年底前对“两高一剩”行业或单位用水实行高额累进加价政策。

三、积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加快“一户一表”改造步伐,合理制定居民用水“一户一表”改造收费政策,努力促进居民阶梯水价政策的全面实施。

四、贯彻落实《福州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榕政办[2016]266号),按照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努力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并根据部门责任分工,及时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确保按时完成价格改革任务。

五、严格执行污水处理收费政策。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需要,适时合理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同时,要根据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适时开征污水处理费,并综合考虑地方财力、建设运行成本、社会承爱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六、切实落实生活垃圾处理政策。要根据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需要,综合考虑垃圾处理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原则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不低于9/.月征收,农村地区采取村民自治和三事一议方式,村民按每人每年5-20元缴纳保洁费。有条件的地方要结合当地实际以及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制定垃圾分类收费政策,并推行计量收费。要根据当地实际,结合建筑垃圾处理情况,争取在2017年底前落实完善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福州市物价局

2017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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